如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具有瑕疵参与分红似乎对其他已履行出资的股东并不公平,实践中,出资瑕疵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答:未实缴出资并不必然阻碍股东对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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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 未实缴出资并不必然阻碍股东对公司盈余的分配权——徐月红与佳盈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案号:(2018)浙07民终31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2.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被限制股东权利,且相关公司决议无效的,不得认定股东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如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应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5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2-16
3.股东出资不实,且公司作出在补足注册资本前不分红的决议的,股东无权要求分红——王文江、赵锦鹏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其股东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且公司未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又作出在补足注册资本前不分红的决议的,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分取红利。
案号:(2014)威商初字第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6-06
司法观点
一、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原则上应当受到限制
毋庸置疑,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红利收益。而获得红利分配是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财产权利都是围绕红利分配产生,那么股东出资和股东的财产权利之间就有了原因与结果、手段和目的的直接关系。对于这些权利,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当然应当限制。如前所述,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就是股东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所以,对未出资的股东,可以限制其股东自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益权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如前所述,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要求公司给付金钱的请求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即明文规定在章程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按照实缴份额行使这些权利;而对于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基于其前面认购的股份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当然不能允许其认购新股,否则其不出资的范围越来越大,公司的“亏空”越来越大,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这两种权利也当限制。对于股票交付请求权,因为股票除了是其股东身份的象征,也是出资款已经缴纳的凭证,未出资的股东当然不能要求交付股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68页)
二、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分红诉讼的诉权
瑕疵出资的股东依然具有股东资格——除非资格通过除名决议被强行剥夺。因此,瑕疵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行使其股权。瑕疵股东的分红权可以受到限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公司可以通过章程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分红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指导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也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事实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无另行约定,实缴出资比例是分红的依据。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出资者不得分红,则该决议是有效的。实践中认为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瑕疵出资的股东仍应具有股东资格,可以基于股东资格提起诉讼。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作者:王林清、杨心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4页)
三、“未足额出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审理意见
在公司有盈余之际,未足额出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审理意见有三:(1)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2)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足额出资股东方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理由是出资瑕疵股东无权分享其他股东投资而获得的利润。(3)出资瑕疵股东享有起诉的权利,但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对上述审理意见的评析:(1)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出资者不得分红,则该决议是有效的,第一种意见不正确。第一种意见中提及,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实质上是将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所赚取的利润,作为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显然有违公平,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2)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的观点也不正确。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瑕疵出资的股东仍应具有股东资格,可以基于股东资格提起诉讼,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3)第三种意见将管理权也作为股权权益限制的对象,并不符合逻辑。
(摘自《公司法律裁判》,作者:胡田野,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9、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利润。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2、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公司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