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朋友圈对救火遇难的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名誉权-典型案例-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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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朋友圈对救火遇难的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名誉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唐某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

侵权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对救火遇难的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烈士荣誉,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名誉权的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唐某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7月30日,重庆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唐某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五中院将于近日进行公告。

  案情

  2019年3月31日下午,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的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为告慰英雄,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

  同年4月2日19时,被告唐某在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30个人都这样烧死了……我觉得太神奇了,这么多训练都没有人培训过怎么灭火?饭桶……”等言论,并配有呲牙笑的表情符号和一张风景图。随后,唐某发现其言论有不妥之处,删除该信息。但被告的朋友圈信息被其微信好友截图转发。新浪微博名为“军人之家”、微博粉丝量300万的微博用户也在微博上发布了该信息,并配愤怒的表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被告唐某在其朋友圈中对四川凉州木里森林火灾遇难的30名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烈士荣誉,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以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烈士名誉。

  案件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在举证和答辩期间,因原、被告均向法院申请调解,重庆五中院遂于7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审理情况

  在调解中,被告唐某认识到自身言行不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承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审判长也对唐某进行当庭告诫:英雄、烈士的名誉不容侵犯,任何丑化、歪曲英雄、烈士的言行都必将被严肃追责,网络和媒体也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不得违背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唐某应深刻反省自身言行,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英烈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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