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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一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闫宇飞  陈  睿)9月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案,祝永兵等12名被告人各自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被分别判处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被告人罗某还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祝永兵在担任崇州市羊马镇一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实施盗采砂石等非法活动,纠集被告人罗某、陈某,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集团。该团伙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在征地拆迁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对不配合拆迁工作以及阻止其违法的群众进行恐吓、报复,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4年,被告人祝永兵指使陈某偷盗该村砂石,陈某在实施过程中两次受到村治保主任的阻止,引起祝永兵的不满。当年4月1日下午6时许,祝永兵将村治保主任出门散步的消息告诉陈某,陈某随即带领另外4名被告人在羊马镇一大道上,持木棒殴打该治保主任,致其头部、右手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上述期间,该团伙相关人员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共5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3万余元。

    崇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祝永兵伙同他人有预谋地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其中祝永兵系首要分子,罗某、陈某系主犯。因此,崇州法院综合考虑祝永兵等12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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