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扫黑除恶 领会精神积极响应-业务动态-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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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扫黑除恶 领会精神积极响应

2018年8月31日下午,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办公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学习会议,由廖宗明主任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四川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律协关于加强律师办理涉黑案件备案管理和集体研究工作的通知》《中共四川律协行业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收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对相关工作作出了安排。

廖宗明主任强调,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廖宗明主任指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全所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廖宗明主任要求,全所职工必须系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深入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高度和时代意义,坚决贯彻《四川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律协关于加强律师办理涉黑案件备案管理和集体研究工作的通知》《中共四川律协行业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收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收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传达学习之后,廖宗明主任组织全所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的7类典型案件和11类伴生案件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等规定进行了深入学习,并对涉及扫黑除恶相关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安排,要求办案律师将案卷材料根据省律协“两个办法”进行整理,并进一步完善了我所办案流程:(1)诉讼部后勤组负责做好收案登记,并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犯罪信息、接待书面记录等;(2)诉讼部分管副主任按照收案分流程进行部门审查,并由廖宗明主任最后签字确认审批;(3)诉讼部会同办公室及时将案件报司法局,经同意后收案;(4)办案律师会见前制作书面会见方案,由诉讼部分管副主任按分流程进行部门审查,并由廖宗明主任签字确认审批;(5)扫黑除恶相关刑事案件采用特殊保密制度,单独建立档案区域,严禁无权限流传阅卷;案件讨论范围仅限于专案组内部讨论;(6)办案律师必须撰写案件过程办理方案和结案报告,并报告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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