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预警-德途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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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预警

近日,我所在顾问单位进行常规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大一部分顾问单位存在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之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如企业不缴纳,则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企业目前存在困难,则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为避免顾问单位因公积金缴存问题出现不利后果,特向各顾问单位就该问题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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