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逆向劳务派遣的界定-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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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ory理论研究

对逆向劳务派遣的界定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在形式上,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16条第2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劳动者甚至连派遣单位的地址也不知晓。例如,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诉北京肯德基公司劳动纠纷案。徐延格自1995年起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冷藏库工作了11年。直至2005年5月20日,徐延格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因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该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由于长年在冷藏库工作,其患上了风湿病,为此,徐延格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肯德基公司,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他的劳动保险。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徐延格因此撤回上诉。北京肯德基公司则宣布停止使用劳工派遣录用新员工,承认派遣员工的年资,原配送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该公司的直接聘用员工,即新老员工可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回到了法律轨道。“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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