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管控绝非儿戏—青海一男子因故意隐瞒自身病情被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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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绝非儿戏—青海一男子因故意隐瞒自身病情被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020年2月1日,据青海公安官方消息,青海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调查。

 

患者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人,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117日,苟某返宁后,乘朋友的私家车,在外就餐后,于21时左右回到汉水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9日晚,苟某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亲,20日返回汉水沟村家中,之后至26日期间,其自述未离开过汉水沟村。期间曾前往村卫生室诊治,其后于126日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留宿一晚。

 

 

1278时许,苟某在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并医学隔离观察。当日采集临床标本送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阴性,29日再次采集临床标本送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3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呈阳性,认定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均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德途律师几天前发布的《抗疫守法很重要,不然春节戴手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涉刑事风险警示》推文,重点盘点了本次疫情期间各类人员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警示了故意、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刑事法律风险。就上述案例来讲,苟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是过失传播,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德途律师再次对有过武汉接触史、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确认病例人员郑重提示如下:

 

1积极配合政府、医疗机构、社区等疫情防控机构的防控工作,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自身行程、活动等与疫情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欺骗;

 

2切实履行国家以及当地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自我隔离。切勿抱有丝毫的侥幸心理故意隐瞒自身病情和武汉接触史并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3切勿明知他人有过武汉接触史、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性而故意包庇、隐瞒,拒不向疫情防控机构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另外,20201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爆出多起因违反国家疫情管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殊事态下,各类人员和单位应当遵纪守法,积极履行自我防控和配合防疫机构的防疫工作,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不欺骗,不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红线,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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