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给予生产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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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给予生产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例如2009年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众多的食品销售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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