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对足球赛事节目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典型案例-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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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对足球赛事节目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要旨

  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转播服务的,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正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6年的法国欧洲杯早已结束,但因为其中的两场比赛,远在大洋彼岸的两家知名中国企业却在另一片“赛场”较劲至今。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案情
  四位嘉宾、一张桌子、一块背景屏幕,2016年,聚力公司在“PPTV聚力”网站上设置了演播室对当时正在举行的欧洲杯赛事进行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背景屏幕会实时转播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比赛现场画面,节目开始前、半场休息时间及比赛结束后,则显示技术统计信息及商业广告等其他内容。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其经授权在大陆地区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2016年欧洲杯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以上述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两场比赛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并在网站首页设立专题页面推荐被诉侵权作品,这不仅严重侵害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而且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庭审中,聚力公司辩称,其在节目中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现,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其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为该网站节目以竞猜、答题为主,与原告的受众、传播渠道均不同,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基于其客体性质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
  经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结合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将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等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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