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太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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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太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举行第六场新冠肺炎疫情发布会,通报了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相关情况。此前,扬州警方发布消息称,南京64岁老太毛某宁因为擅自离开封控地,造成疫情外溢被刑拘,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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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什么?南京老太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南京老太毛某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毛某宁的具体刑事处罚的情况,还将与后期疫情扩散严重程度有关。

 疫情再度来袭,本该人人提高警惕,吃一堑长一智。然而,却因为有不守规则的人,破坏了疫情防控大局,抱着侥幸心理和极端自私的态度,把法律当成耳旁风,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新冠疫情当前,我们不遵守规定,面临的刑事风险还有哪些?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二)涉嫌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量刑标准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年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二)涉嫌罪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量刑标准

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涉嫌罪名

虚假广告罪。

(三)量刑标准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涉嫌罪名

诈骗罪。

(三)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涉嫌罪名

妨害公务罪。

(三)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涉嫌罪名

1.故意伤害罪;

2.故意杀人罪;

3.抢劫罪。

(三)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抢劫罪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二)涉嫌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量刑标准

1.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二)涉嫌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量刑标准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防控疫情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二)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三)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二)涉嫌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量刑标准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部份资料来源于扬州公安、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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