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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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上期笔者就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总结,现就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大家交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文论述的承包人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该问题,实践中亦无统一答案。 现在,我们通过以下两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合同无效,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颐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浙06民终809号

 2013年3月26日,八汇公司与天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八汇公司承建天洋·颐城项目中1#、2#、3#、5#、6#、8#、9#、12#楼以及大酒店的土建、水电安装、消防、室外工程等工程。

合同签订后,八汇公司组织人员、设备依约进场施工。双方为办理报建手续所需,又于2013年12月5日订立了两份形式上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针对天洋·颐城项目中的商住楼工程,一份针对天洋·颐城项目中的酒店工程。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洋公司未能依约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最终导致工程款和优先权争议。

案涉合同存在先定后招的违反招投标法的情形,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最终法院依然支持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主要理由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286条(现为民法典807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也没有规定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使工程未竣工,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外,实践中支持优先权的理由还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前提为“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合同效力。故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优先权的行使。

案例二:合同无效,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闽民终1037号:

2014年3月18日,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海峡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因和昌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海峡公司停止施工。一审法院依法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案涉工程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至今未书面函复,但电话函复案涉工程并无相关规划许可证件。

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海峡公司对讼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就该两项内容予以维持。判决不享有优先权的主要理由为:

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违章建筑因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从请求权基础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知,违章建筑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若合同无效,承包人将会丧失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诚然,司法判决对该问题的回答并不一致,但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无论是最高院的公报案例还是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倾向性结果都是支持承包人的优先权主张,但还是那句话,法院决定支持承包人的时候就会采纳主流观点,法院决定不支持承包人的时候就会说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结果因人、因时、因事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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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周国兰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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