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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营运车辆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应由侵权一方在事故责任比例内承担责任。

停运损失包括哪些?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实际收入损失”的金额认定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尤其是城市常见的出租车、网约车,因每日收益较为零散、单笔金额小、营运司机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费无法将营运收益与其他收益进行区分、存在部分现金交易等客观情况的存在,使得出租车、网约车每日营运收益难以认定。“固定损失”常见的体现在向车辆所有人支付的规费、车辆租金、出租车“班费”、“顶灯费”等。
停运损失该由谁进行赔偿?
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但当事人请求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不予赔偿,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沈彤彤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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