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上述文件于2025年1月1日施行,该文件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延长了退休年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定义为老年人的规定,意味着随着退休年龄的延长,老年人就业也随之增加。
以实践中最常见在原单位上班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纠纷为例,同时结合就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保障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讨论:
一、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在原单位上班不当然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二、目前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如下:(一)员工入职后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上班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五)项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虽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支付工伤赔偿时,公司也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十三、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例:
赵甫先与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2987号 |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赵甫先是否有权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菲玛公司是否应当向赵甫先支付院外护理费及医疗费。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赵甫先是否有权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赵甫先于2018年2月20日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赵甫先与菲玛公司的劳动合同因赵甫先达到退休年龄而于2018年2月20日终止,而是否办理退休手续以及领取何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并不影响上述合同终止的效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立目的乃是对职工因工伤丧失或削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不能达到补偿劳动者的目的。如前所述,赵甫先已于2018年2月20日达到退休年龄,故对赵甫先要求菲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赵甫先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本院认为,从2021年8月6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六条第二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来看,赵甫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同时,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性质来看,系对工伤职工后续医疗的一次性补助,从工伤职工的保障角度出发,其工伤发生后确实存在后续医疗的情况,在缺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要求。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因2017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098元,月平均即为65098元÷12个月=5424.83元,故菲玛公司应向赵甫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24.83元×4个月=21699.32元。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于院外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本案中,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了赵甫先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的鉴定意见,但并未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赵甫先也未举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因此赵甫先要求院外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费,赵甫先认为459元的鉴定费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9号仲裁裁决,赵甫先的459元鉴定开支作为医疗费在仲裁中主张,仲裁查明,赵甫先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已经就后续治疗费进行了理算。赵甫先在诉讼请求中再次主张459元鉴定费应作为医疗费得到认可,应当举证证明未在交通事故中进行理算,且菲玛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余圆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声明:本文由我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照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所作出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