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后与桥墩相撞,致车辆、所载货物受损。驾驶员A某被甩出车后,被侧翻的货物掩埋,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万元)。
事故发生后,A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脱离本车导致伤亡,能否转化成为本车第三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笔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争议,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认为,驾驶员不能转化成为事故中的本车第三者。首先,交强险及商业险系以驾驶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加害主体。若驾驶员转化为本车第三者,则会出现“侵权人也是受害人”的悖论,违背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他人”提供救济的意义和功能。其次,若驾驶员可以转化“第三者”,则会存在驾驶人与真正第三者争利的情形。假设交通事故中本车驾驶员被甩出车外而受伤,同时导致路人受伤。路人和驾驶员均主张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赔偿限额不够赔偿时,则可能导致真正第三者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本车驾驶员不能转化为交通事故中本车的“第三者”。驾驶员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一者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等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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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江杰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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