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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离婚时存在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2020年,甲男与乙女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2021年,甲男向丙男借款30万元用于商业经营,并约定于年底偿还。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男未能按期还款。丙男诉讼并获得了生效判决,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已无力偿还债务。后丙男发现,在甲男与乙女离婚时,还有一套房产未进行分割。针对这一情况,丙男应如何主张其合法权利?是直接追加女方为债务人进行执行?还是采取析产诉讼?

方案一:追加女方为债务人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女方为债务人的方案看似直接,但实际上存在法律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0号)的形式进行明确,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未经过审理程序,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这意味着,即使甲男在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女方为债务人。法院通常要求对债务问题进行独立审理,并根据生效判决进行执行。因此,除非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重新确定女方的责任,否则不能直接将她加入执行程序。

方案二:析产诉讼方式

另一个选择是通过析产诉讼来主张权利。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发现债务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存在共有财产,且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这些共有财产。此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丙男可以提起代为析产诉讼,要求对甲男和乙女共有房产进行分割。首先要证明该案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债务人对于该财产享有相应份额。其次,要先对于涉案财产进行保全手续,可以激励共有人进行合意或主动进行析产诉讼,但在实际的代位析产诉讼中,对于是先析产还是先查封,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不一。最后,需要证明被执行人除了有共有财产外,没有其他更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另,部分法院认为需要先撤销离婚协议,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在选择法律路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合适的策略。例如案件中追加乙女为债务人虽然简便,但可能因法律限制无法实施。相比之下,采取析产诉讼虽然复杂,但在合适条件下能够突破债务人的财产保护,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代位析产诉讼

代位析产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代位权,其核心在于当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怠于行使对第三人财产的权利,导致债权人之债权无法具体实现时,通过对债权人债权效力相对性的突破和扩张,以实现债权人合理期待的债权利益。

析产诉讼需要满足条件

债权确认:债权必须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共有财产:诉争财产必须为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

财产查封:共有财产需已被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怠于分割:共有人怠于分割财产,妨碍债权实现。

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难以执行。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三百零三、五百三十五、一千零六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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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双鸿

审核: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聂华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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