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2021)京01民终2229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某林场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担任林业管护工作。郭某曾抄写、签字确认林场管理制度,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酒后判刑,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0日,郭某因酒后打架并辱骂、推搡民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次日,公安机关向林场出具《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告知书》。6月12日,林场以郭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郭某于6月26日前办理离职手续。随后,郭某向延庆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8月12日,延庆仲裁委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郭某主张的某林场的规章制度约束了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问题,第一,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制定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尤其是在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不当会导致社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负面评价时,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约束;第二,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亦应遵守法律法规,这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应予提倡。故关于郭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妫川康绿林场不存在工会组织,妫川康绿林场虽未在解除与郭玉生的劳动关系前事先通知工会,存在程序瑕疵,但其在2020年6月22日发函告知上级单位工会,补正了通知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精神。因妫川康绿林场已在决定作出后及时补正了程序瑕疵,上级单位工会亦未就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故不应仅因程序问题认定妫川康绿林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本案中,林场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纪守法,对于行政违法的劳动者予以惩戒,并不是对工作时间外劳动者的所有行为进行规制。反而能起到督促劳动者遵纪守法的作用,其内容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应内容合理合法,也应保障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如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程序瑕疵,也应当及时补正。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林璇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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