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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行清算具体会有哪些后果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出现相应解散事由时,股东、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均应及时进行公司清算,否则,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律师事务所罗腊梅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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