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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一般规定

(一)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另,《民事诉讼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若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就自贡市而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5〕167号)》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但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仍由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进行任何修改。

(二)地域管辖

1.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关管辖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侵权行为地”作出解释,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地。

二、特别规定(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规定明确,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著作权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属于同一位阶。因此,著作权纠纷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各地法院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根据最高院裁判观点(〔2022〕最高法民辖42号),仅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两个要件,才能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向原告住所地起诉。例如,发现侵权所用的电脑或手机所在地,不能仅在家看到侵权的产品,就随意选择本地的法院起诉。

目前,针对电商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频发(如盗用美术作品、摄影视频),侵权人不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同时涉及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则可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一般侵权规定,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以上是笔者对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辖法院选择的梳理。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可以将管辖问题作为一种抗辩思路,同时,也可以综合考虑全案案情,积极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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