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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特殊规则: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但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双方都不满意。劳动者觉得赔偿判少了,用人单位觉得根本不该赔。双方各自拿着裁决书,在15天内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诉讼地位怎么定?是并案还是分开审?自己是原告还是被告?今天用一条司法解释把这事儿说清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专门回应了这两个问题。
法律规定: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什么意思?
1.两个案子合成一个案子审,只出一份判决书。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是原告、也同时是被告。
3.双方的诉讼请求都会被平等对待,一起裁决。
另外,如果诉讼过程中有一方撤诉了,不影响另一方——法院会继续审理没撤诉的那一方的请求。
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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