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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说法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2026-09-22作者:吕雨珊律师883 次阅读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随着再婚家庭日益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不少人存在这样的困惑:继子女到底有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

答案是:并非绝对化,不是所有继子女都要赡养继父母,也不是完全不用赡养,核心判断标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一、义务从何而来?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而产生。这种姻亲关系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赡养义务。

法律之所以在特定条件下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升级”为拟制血亲关系,其法理依据在于:继父母付出抚养教育,继子女成年后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简言之,生恩重,养恩亦重。

二、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首次对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多项因素。

结合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认定标准拆解为以下几个维度:

1.共同生活是基础前提。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就难以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共同生活”并不局限于共同居住。只要子女跟随直接抚养的生父母生活,且生父母与继父母未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便因工作、求学等原因存在暂时的空间分离,仍可认定为共同生活。

2.时间长短是核心参考。短期、临时性的照料不足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3.实质性的抚养教育行为不可或缺。仅有共同生活的外观是不够的,还必须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投入,包括:提供住所和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照料、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义务教育等。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仅有共同生活之名,而无生活照料、家庭教育、经济抚养之实,则不能成立抚养教育关系。

三、不同情形下的赡养义务后果

1.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成年以后,对继父母负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继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继子女需要履行赡养责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在继父母结婚时已经成年独立;或者未成年但没有得到继父母实质抚养教育。此时二者仅为姻亲,继子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自愿赡养的属于道德情谊,不受法律强制约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吕雨珊律师

法学学士,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彩灯法律部成员。依托对彩灯行业商业逻辑与法律痛点的理解,专注于为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服务。在专业领域上,擅长处理彩灯方案的全流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著作权侵权纠纷、方案采购合同违约争议、定制化开发成果交付与验收标准之争,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深知每套彩灯方案背后都是客户的心血与商业期许,因此始终致力于将法律技术与商业思维相结合,在每一个案件中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条与强有力的法律论证,力求为客户争取最优法律结果。作为新锐律师,满怀热忱且审慎勤勉,注重精细化办案与主动沟通。秉承诚信、专业的执业理念,愿以“法律+产业”的复合视角,成为客户最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为客户每一份光彩方案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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