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问题-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T

heory理论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问题

司法实践中,义务人往往在诉前、立案、审判阶段就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在知道一审判决结果于己不利后,恶意提起上诉,利用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的时机迅速转移财产,导致案件裁判生效后无法执行。对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谓鞭长莫及,因为构成该罪的前提只能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拒绝履行。

有鉴于此,为了防范和惩治前述现象,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及时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已保全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的,则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