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法院审结一拒执自诉案-典型案例-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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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法院审结一拒执自诉案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拒不执行裁定均被科以刑罚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朱婧)霸占涉案房屋拒不腾退,挑衅司法权威终酿苦果。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某化工公司、被告人陈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是湖州市首例对单位提起拒执自诉、首例对协助义务人提起拒执自诉、首例对协助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逮捕、首例判决结案的拒执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周某等3人向南浔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万元,并以他们名下位于上海市的几处房产作为抵押。2018年1月,上海某化工公司在明知房地产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仍就其中两处房屋与周某等3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进驻办公。因不能过户,该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周某等3人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屡次催讨欠款无果的南浔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周某等3人告上了法庭,经南浔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某等3人分期偿还债务,同时约定南浔某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名下位于上海市的几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然而,周某等人依然未按约定向南浔某小额贷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告知上海某化工公司腾房期限,并张贴腾房公告,但该公司拒不搬离。该公司先后向南浔区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申请,均被驳回。

    今年8月9日,南浔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南浔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认为上海某化工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其拒不腾空房产而无法实现,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15日,南浔区法院再次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房屋内人员于两日内迁出,但该公司未按期迁出。22日,南浔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南浔公安分局于当日将陈某逮捕,陈某被捕后,该公司迁出案涉房屋。

    南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化工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被告单位上海某化工公司、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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