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酒精含量与标签不符的情形,实务中会这样处理!-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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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酒精含量与标签不符的情形,实务中会这样处理!

在刚刚结束的首次“法考”中有这样一道题:某人购买了进口葡萄酒,原标签标明酒精度为11%,中文标签标明酒精度为10.8%,实测酒精度为10.92%。(根据网友回忆整理)那么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食品标签瑕疵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误导。


典型案例

食品标签的瑕疵不属于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误导的,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常赟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审查认定食品标签安全标准时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质审查。经审查,食品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误导的,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陕01民终9245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

评析:

一、食品标签案件中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认定涉及食品标签安全标准时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质审查。具体的路径是首先从形式上判断消费者主张诉争食品标签的内容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八种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违反,则须进一步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标签安全标准中具体的规定,得出形式上的判断结论,再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实质判断标准中具体的规定,得出形式上的判断结论,再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实质主义判断标准进行甄别,将本质上与食品安全缺乏直接关联性的食品标签内容排除在外,最终得出判断结论。这种判断食品安全标准的路径,不仅遵循了现行法律规范,而且给司法判断预留了裁量空间。

二、食品标签瑕疵但书条款的适用

构成食品标签瑕疵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因此审查食品标签瑕疵的前提是食品本身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判断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时,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审查有关瑕疵问题是否可能导致食品有毒、有害,是否可能造成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应当是指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或者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及相关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进行购买或者消费。司法实践中,误导包括功能性误导、选择性误导、价格性误导、概念性误导等。误导仅限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误导,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的误导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部分的误导范畴。

(摘自《食品标签瑕疵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作者:张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裁判规则

1.消费者饮用食品后未造成身体损害,标签瑕疵未对其购买行为造成误导,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珠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李中革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食品标签虽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并非同一概念,消费者并未对已购商品的食品安全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饮用后也未造成身体损害,且标签瑕疵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8)粤04民终9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6-29

2.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且标签瑕疵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不能以标签瑕疵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朱文超、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产销售商销售的食品标签没有对食用限量进行说明,系标签瑕疵。经检测,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消费者也未提交有损害后果的证据,且标签瑕疵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不能以标签瑕疵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号:(2018)湘08民终17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5-22

3.消费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食用进口食品后产生不良反应或损害,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周泽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进口食品虽然附有中文标签,但该中文标签未标明日文标签所含有的动物油脂,属标签瑕疵,该瑕疵易使特定人群产生误解并购买食用,该食品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消费者可主张退还购物款。但消费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食用进口食品后产生不良反应或损害,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8)湘01民终24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3-20

4.食品虽属标签瑕疵,但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消费者并未受到损害,食品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昌明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惠邻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十倍赔偿应具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条件。消费者所购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虽然包装上未依法标注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但消费者并未因此受到损害,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该食品而言,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食品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皖0503民初59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3-06

5.食品标签瑕疵不足以误导消费者交易,相关瑕疵对于食品安全亦无影响,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刘伟良与江苏名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售卖的商品在外包装袋上的等级标识超出了该食品执行标准的等级范围,系标签瑕疵。该瑕疵仅是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商品的质量等级,能为普通消费者理解和接受,并不足以误导消费者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于标签瑕疵是明知的,相关瑕疵对于食品安全亦无影响,消费者也无证据证明因涉案商品遭受了损害,食品经营者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苏民申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6-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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