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ews新闻中心

德律说法||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一、引言


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违反《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财务风险。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基础,分析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概述

案件背景:2020年4月,达达公司成立。股东情况为:张某认缴出资15.3万元,持股比例51%,徐某认缴出资14.7万元,持股比例49%。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监事为徐某。达达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范围为调味品生产与销售。由张某负责联系客户销售,徐某负责生产和库房发货。原告达达公司没有使用对公账户与客户进行交易,而是出具《公函》让客户将货款汇入指定账户,收到货款后由股东张某在达达公司财务群里进行公示。2022年1月至4月,徐某陆续向客户销售价值共计8万余元的调味品并收取了该销售货款。因徐某未将收取的货款返还公司,遂酿成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是否系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 三是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四是公司损失与行为人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徐某为原告达达公司监事,同时又系达达公司股东。在原告达达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后,被告徐某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未将收取货款交付给公司,造成了原告达达公司的损失,违反了身为公司股东及监事的忠实及勤勉义务。故,原告达达公司要求被告徐某返还销售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人格混同风险:当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资金频繁往来且难以区分时,容易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进而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2. 逃避债务风险: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而不入公司公账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从而逃避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合同违约风险:若因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标准将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建议与对策

为避免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引发的法律风险和建议如下:

1. 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收支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所有款项均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结算。

2.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股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 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公司及股东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在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论

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及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壮大。

END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微信图片_20241118101755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