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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马某和向某,结婚五年,育有一子小向,但因聚少离多,双方都觉这段感情难以维系,遂决定协议离婚。其中有一款约定,马某离婚后可以再婚,但是五年内不可以生育小孩,如有违反,则小向抚养权自动归属向某,且不允许马某进行探望。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向某无权通过离婚协议限制马某的生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 离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4. 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5. 处分他人财产。(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李丽婷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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