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甲男担任再生物资回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甲男为获取工程承接,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乙男请求给予关照,甲男在无工程资质的情况下借用B公司的资质获得该项目工程。后乙男向甲男索要好处费25万元。对于甲男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甲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A公司、甲男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经查,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甲男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甲男为利用A公司的资源进行施工,而是另行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因此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乙男的行贿均是甲男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甲男系为A公司行事。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甲男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A公司的资金。马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在行贿类犯罪中,行贿款的来源不是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关键因素。其区分的关键在于“行贿行为体现谁的意志”(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谋取利益归属于谁”(是个人,还是单位)。
意志区分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行贿获得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2.是否存在将单位负责人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的议事或决策程序,例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利益归属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利益最终归属账户;
2.违法所得利益是否对单位发展有益,例如违法所得利益是否用于单位业务扩展、日常经营;
3.谁对利益具有处分支配权。
需特别关注: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
(1)单位通过正当程序将利益二次分配,如通过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奖励,应当认定利益归单位所有,其是对已经占有利益的支配。
(2)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进行投资,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双鸿
审核: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聂华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声明:本文由我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照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所作出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