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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每一个家庭需要直面的问题,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有的家庭基于自身精力的考量、尚未规范化的家务劳动市场、经济条件有限等原因,选择一人成为“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这样就不得不放弃自身工作发展或者学习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之中。然而婚姻关系的变化难以预测,当婚姻走到末路时,选择投身家庭,付出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适用家务补偿的情形包含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和不易评价的特征,关于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定,实践中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可相应提高;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可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三)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从事家务一方因此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四)家庭收入情况,即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蕾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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