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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基本案情:周某与妻子吴某育有一子小周,周某吴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屋,后吴某因病去世,吴某的父母在吴某去世后不久也相继去世,其还有姐姐吴一及哥哥吴二。后周某与李某组建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相关政策需要,当地政府对原房屋进行了拆迁,共计补偿拆迁款百万余元及安置房屋一套。现周某去世,未留有遗嘱等对财产进行分配,李某与小周因遗产分配不均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李某与小周各自对案涉安置房屋应当继承的比例为多少。

案件分析:由于案涉房屋为原房屋拆迁后所得,所以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涉及对原房屋的占有比例认定。原房屋为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1/2,吴某去世后,其对房屋的占比由周某、小周及吴某的父母四人各继承1/4,即每人继承原房屋的1/8,吴某的父母去世后,其继承的部分房屋又涉及吴一吴二,在本案中,吴一吴二自愿放弃对该部分房屋的继承并同意由小周继承该部分房屋。因此,通过计算后,原始房屋为周某与小周共同所有,周某占比5/8,小周占比3/8。

周某与小周对案涉房屋的占有比例应与原房屋相同,由于周某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中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小周与李某,其占有的房屋由妻子李某与小周各继承1/2,即李某占5/16,小周占5/16。最终案涉房屋小周占比11/16,李某占比5/16。

案件结果:最终小周与李某在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

继承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可能碍于情面等未及时办理继承相关手续,这可能造成后续继承人员的变化,解决纠纷时涉及的人员更多,耗费大量时间及精力。因此建议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尽早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扩大纠纷。

相关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律师事务所熊颖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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