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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过程中,我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最终被驳回后,我还能重新获得举证期限吗?


一、案件背景:

李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送达张某文书,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15天,张某收到文书后,第10天提起管辖权异议,但被裁定驳回异议,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也维持一审裁定。现张某不清楚是否重新计算举证期15天?

二、律师解答

在诉讼案件中,张某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二审裁定驳回之后,张某不能重新获得举证期限,但是获得恢复对原来指定举证期限的计算,管辖权异议是在举证期限第10天提起的,则张某还剩5天的举证期限。

三、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曾贵平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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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部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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