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这一意见的发布,使得多数轻罪案件的被追诉人为了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减轻,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依据《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第282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这意味着某些轻罪案件可能根本不进入审判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决策权力更加突出,律师的说服对象也从法官转变为检察官,律师需要通过与检察官的协商来争取最大程度的量刑减轻。

对抗性辩护与协商性辩护
对抗性辩护:指的是辩护律师针对案件中的程序、证据及指控提出针对性质疑,旨在通过法律辩论和证据反驳,要求法庭改变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或减轻刑罚。
协商性辩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和妥协,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达成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协议,以期获得较为宽松的处理结果
协商性辩护的特点:
辩护中控辩双方的互动性:与传统的对抗性辩护不同,不是用死磕、对抗的方式进行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后,还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讨论和对话,寻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辩护追求控辩双方的合意性:控辩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力求在案件办理中寻求共识,辩护人在综合权衡各方因素后,通过在放弃部分诉讼性权利,争取与公诉机关在诉讼结果达成最终合意与妥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利益。
辩护模式的灵活性:它不拘泥于传统的辩护模式和固定的辩护词,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控方的指控,灵活调整辩护的侧重点、论证方式乃至表达形式,以期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辩护重心的前移:协商性辩护往往是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时进行的,因此辩护人的重心需前移至审查起诉环节,往往集中在如何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协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或不起诉决定。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双鸿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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