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基本我们都会收到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本文将简要论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一般称为“终本”,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128条的规定,终本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前款第2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2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综上,终本的条件其实较为严格,但实践中不乏基于年底结案考虑,导致终本不规范的行为。对此,作为执行当事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周国兰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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