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吗?
答: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之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问:哪些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部门集中采购仅适用于“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参照2015年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集中采购目录相应按照组织主体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分开编列,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确定。但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同年,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因此,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仅编列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范围,不再单独编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统一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目前实务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多涉及在技术、安全、特定资金使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又有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仍必须采用集中采购吗?
答: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集中采购。但是,如果项目属于可拆分项目,则可将项目拆分后分别采取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但建议综合考虑项目采购成本。
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项目但未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答:1.行政责任层面: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采购效力层面:违法实施的采购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采购活动暂停;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对于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个人追责层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有什么风险防范建议呢?
答:1.建立目录动态核查机制:定期比对财政部及省级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特别注意采购限额标准的更新。
2.完善采购决策流程:在采购立项阶段设置法律合规审查节点,重大项目应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论证。
3.加强责任追溯管理:通过采购文件留痕、会议记录存档等方式完整保存决策依据。
4.建立例外情形应对预案:对于确需采用非集采方式采购的特殊情形,应提前获取相应财政部门书面批准或及时备案。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张诗湲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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