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2020)皖0521民初2241号
一、案情导入
2018年6月6日,宋某应聘到某置业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18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口头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另加补助450元/月,合计3450元/月,于每月的15日发放到位;某置业公司根据宋某销售额按4‰发放佣金。2020年6月,宋某因某置业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宋某及某置业公司未能及时发放佣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二、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某置业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某置业公司因宋某销售业绩排名末位,而轻易辞退宋某,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违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偿。

三、律师提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某些公司对公司员工的业绩进行排名,并借此开除排名倒数的员工,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员工的业绩进行排名,将排名倒数的员工直接开除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蕾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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