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与深圳甲公司、深圳乙公司、深圳丙公司、深圳丁公司、惠州甲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作出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甲公司、深圳乙公司、深圳丙公司、深圳丁公司、惠州甲公司与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担保人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同意为各方履行该协议下的约定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法院承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上述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名下财产。该协议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经海南高院备案认可后,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能履行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海南高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作出(2019)琼执21号之二、(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担保人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名下相关资产。
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9)琼执21号之二、(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海南高院作出(2020)琼执异57号执行裁定,驳回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的异议请求。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海南高院重新审查。海南高院重新审查后,仍驳回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的异议请求。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3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海南高院(2021)琼执异6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中“查封、冻结担保人佛山甲公司名下财产”的内容;三、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不涉及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就对外提供担保未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就本案所涉担保,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案中,佛山甲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仅有出资比例占50%的佛山乙公司盖章,佛山乙公司根据章程仅享有50%的表决权,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因此,《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作为执行担保的形式要件欠缺,海南高院据此执行佛山甲公司财产,存有不当。佛山乙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有出资比例占50%的佛山丙公司和出资比例占40%的佛山甲乙公司盖章,该股东会决议经享有9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因此,《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对佛山乙公司产生约束力,海南高院据此执行佛山乙公司财产,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1. 在执行阶段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即仅需对公司章程、决议机关及表决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如决议机关是否与章程一致(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比例是否满足章程要求等问题。
2.佛山甲公司的章程要求股东会决议经“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案涉股东会决议仅获得50%表决权股东同意,未达通过标准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因此,《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作为执行担保的形式要件欠缺。
3.佛山乙公司:案涉股东会决议获90%表决权股东同意,符合章程规定,因此担保有效,继续执行。
实务风险警示:
申请执行人:
1.应当逐条核查担保人章程及决议文件,重点关注:章程对担保决议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的特别约定;表决权比例计算方式(实缴/认缴);签字主体是否具备代表权等问题。
2.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要求担保人提交决议文件作为附件,并约定“担保有效性保证”条款。
担保公司:
1.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对外担保程序,避免模糊表述(如明确“过半数”是否包含本数)。
2. 决议留痕,保留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到表等原始文件,防范事后争议。
(2022)最高法执复31号案例,以执行担保决议程序瑕疵为突破口,为商事主体在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效力审查划定了程序红线。对债权人而言,要敲响尽职审查的警钟;对企业而言,唯有将章程条款精细化、决议流程标准化、用印管理严格化,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商业博弈中筑牢风险堤坝。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双鸿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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