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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王某与吴某于2019年6月份发展为情侣关系。后,吴某因需向王某借款,双方约定由王某以其名义向银行办理循环贷款,由吴某负责偿还贷款本息。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王某向吴某银行转账款项共计493211元,吴某陆续支付两笔循环贷款利息共计27100元。后,吴某未再按约偿付贷款本息,经王某多次催讨后,吴某仍未偿付,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存在情侣关系,但不能以此就推定为双方之间所有的经济往来都属于互相赠与或是共同生活、日常往来开销,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王某与吴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套取信用贷款转借吴某,该转借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吴某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李丽婷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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