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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如何认定“化整为零”?
答: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问:如何确定“同一品目或者类别”?
答:“同一品目”应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分类层级确定。品目级别可能是一级、二级或三级,具体层级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但应以“可合并的应合并采购”为原则。
“同一类别”则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问:若项目资金来自不同预算科目或者财政年度的,合并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能否拆分采购?
答:可以。“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仅指“在一个财政年度”的“一个预算项目”,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科目、不同资金来源或者不同财政年度,则可以拆分后采购。
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吗?
答: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但是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其中,需“经批准”的情形一般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唯一,采购需求紧急等情形。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张诗湲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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