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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并非所有医疗费用都能获得支持。法院遵循“合理且必要”的原则,综合审查诊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的正当性。
第一种情形:伤者存在与伤情无关的用药及治疗手段,针对不同案件具体分析,若伤者本身患有高血压、高血糖等疾病,影响医生采取治疗手段,需控制该疾病才能进一步治疗的,通常不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合理;但存在与伤病无关的用药时,可能会被认为系不合理医疗费。第二种情形是已经具备出院条件迟迟不出院,在此情形下需查看住院记录,看伤者是否“挂床”治疗并未实际住院或病例中是否出现医生建议出院的字样。

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医鉴定机构,就合理治疗费用、合理住院时长进行鉴定。
另外,还可能出现在本地可医的情况下,伤者自行转院的情形。若能证明本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伤者无转院证明擅自赴外地就医,该行为本身就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因此,由此产生的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医疗支出,通常不被认定为合理费用。
就医行为的正当性同样重要。若伤者在异地就医过程中通过“黄牛”等非正规渠道获取挂号资源,这不仅扰乱医疗秩序,也反映出就医过程缺乏正当性。在此情况下,对于挂号产生的“溢价”通常不认为是合理费用。此部分费用通常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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