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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结论:双方事前约定放弃诉讼时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意味着借条中写“诉讼时效为5年或10年”、“本借条永远有效”、“放弃未来抗辩权”是无效的。

二、真实案例
原告谢某出借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未还完款之前此条永远有效”。
10年后,谢某起诉,被告以超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判决:“‘永远有效’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诉讼时效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原告未举证催收,抗辩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三、唯一合法情况:时效届满后,双方再达成协议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若自愿履行或书面确认债务,则视为事后放弃抗辩权,债权人可依法追偿。
四:律师建议
风险行为 | 正确做法 |
在借款中约定“永远有效” | 约定无效,切记诉讼时效为三年 |
让债务人签署“放弃诉讼时效承诺书” | 承诺无效,可每年发送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或微信记录 |
诉讼时效经过后,就放弃 | 可与对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载明还款时间 |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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