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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条永远有效”?律师提醒:这种条款法律不认


一、核心结论:双方事前约定放弃诉讼时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意味着借条中写“诉讼时效为5年或10年”、“本借条永远有效”、“放弃未来抗辩权”是无效的。

 

二、真实案例

原告谢某出借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未还完款之前此条永远有效‌”。

10年后,谢某起诉,被告以超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判决:“‘永远有效’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诉讼时效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原告未举证催收,抗辩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三、唯一合法情况:时效届满后,双方再达成协议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若‌自愿履行‌或‌书面确认债务‌,则视为‌事后放弃抗辩权‌,债权人可依法追偿。

 

四:律师建议

风险行为

正确做法

在借款中约定“永远有效”

约定无效,切记诉讼时效为三年

让债务人签署“放弃诉讼时效承诺书”

承诺无效,可每年发送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或微信记录

诉讼时效经过后,就放弃

可与对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载明还款时间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

编辑:事业发展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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