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背景
配偶一方(张某)与第三者(王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在此期间,其向第三者给付金钱、房产、车辆等。另一方配偶(李某)知晓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的纠纷。
二、诉讼主体
1.李某为原告,王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
2.李某为原告,王某为被告,张某为被告。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第一种诉讼主体情况与第二种诉讼主体情况均存在,有的地区对出轨一方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比如(2023)鄂08民终1269号、(2023)沪0114民初27436号、(2023)沪0112民初4419号;但是有的地区明确出轨一方只能作为被告,如(2024)粤01民终712号,法院认定:在婚外情给付返还案件中,古某作为给付方是主要责任人,应是恒定的被告。古某是侵权行为的事实人,也是莫某获得案涉款项的交付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未将古某列为被告,未要求古某承担民事责任,仅将其列为案件第三人,不能排除刘某与古某存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共同意思表示,有违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与XX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判令被告XX返还原告XX款项XX元及利息损失(以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XXXX年XX月XX日,利息为XX元)。
四、判决结果
(2023)沪0112民初4419号案件结果:
1.被告孙X赠与被告桑XX43,483元的行为无效;
2.被告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班XX43,483元;
3.驳回原告班XX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律师建议
1.婚外情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接受财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属不当得利,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2.婚姻中,既然双方选择成为夫妻,一定是基于对对方的爱,婚姻之中难免会有风雨和挫折,希望双方用包容和忠实共同维护二人的小家,也为小朋友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