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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说法||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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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与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某花园进行物业管理。2022年,无锡市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明确不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经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2020年至2022年间,收取了小区共有部分收入未移交,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2020年至2022年共有部分收益。

那么,业委会的上述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小区业主?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故,法院判决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有法律问题,可以致电:0813-2515986(自贡) 028-85961295(成都)。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况学梅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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