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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探究

案例引入:某甲在城市内购买房产后与外村人某乙签订了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村内房产及土地一并向某乙转让,后某甲反悔诉请确认合同无效,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依法不得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都是设立的用益物权,名义上的使用权人不享有物权处分的权利。某甲与某乙签订的系以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破坏了土地只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根本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不得向非本村经济组织的人转让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具有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某乙不具备案涉土地和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受让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综上,某甲与某乙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系无效合同。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律师事务所郑孝睿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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