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意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被借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以后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的合同法律关系。
但在买房过后,尽管双方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但也可能产生被借名人未经借名人允许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情况,此时借名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究竟该如进行救济呢?

借名买房除因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其他《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为有效。借名买房的行为若本身就可能是因为规避政策等原因,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借名买房的行为及为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借名人想要通过诉讼途径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通常只能认定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相反,若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借名人在救济过程中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案涉房屋未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被借名人仍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时,借名人可通过其对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实际居住行为等请求法院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后再要求被借名人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借名人对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交易受让人,原则上也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若被借名人已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或将房屋进行抵押,借名人此时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就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其请求不能被支持,此时可以以被借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借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

撰稿:四川德途(成都)律师事务所熊颖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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