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利息”即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次明确了民间借利息限额,并规定了超过法定限额部分利息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6号》将前述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修改,将民间借贷利息限额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对超额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的规定。在此情形下今天主要探讨的话题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超额利息如何返还的问题?

1.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
债务本息未清偿完毕,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本复习,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要求将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进行返还是最为直接的途径。
2.另行通过诉讼主张进行返还
若民间借贷债务本息已经清偿完毕,借款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利息,在此情形下出借人不可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或已经进行的民间借贷诉讼中未查明或未对超额利息进行处理的。借款人若要主张返还超额利息要如何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结论,部分判例中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返还超额利息。
从法律条文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这几个要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违法利息的收取似乎符合不当得利的表面特征。不当得利之诉与民间借贷纠纷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超过法律规定利率范围利息的约定属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法院支持当事人就未处理的违法利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但另一观点认为,超额利息返还本质上系因同一民间借贷行为产生,既然先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对借款关系进行了审理,即便存在未处理的违法利息,也应当通过再审等程序来解决,而不应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其理由在于避免当事人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重复诉讼,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可能出现的矛盾判决。
目前,对该问题并无统一定论,实践中处理该问题除分析双方证据、确定还款本息计算方式外还应充分检索当地法院类似案例了解司法倾向综合分析选择方案策略。

撰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沈彤彤律师
编辑: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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